咨询说明“获取和利益共享 (ABS) 系统”

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BD,1992)所述,本咨询说明关注个体科学家和世界科学界在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其使用所产生的利益方面的自由和责任。

咨询说明

介绍

ICSU 坚持科学普遍性原则,促进科学家公平获取数据、信息和其他研究资源。 同样重要的是,科学家应该以正直、尊重、公平、可信赖和透明的方式开展工作,认识到其好处和可能的危害。

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BD,1992)所述,本咨询说明关注个体科学家和世界科学界在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其使用所产生的利益方面的自由和责任。 本说明支持实现此目的的其他努力和倡议。[i] 因为科学家必须能够在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的情况下工作,所以必须在重要的责任问题和全球公平问题之间取得平衡。 同时,过于严格的程序可能会造成研究限制。

尽管普遍性原则不限于公共资助的研究,但本说明主要涉及非商业目的的研究。 然而,CFRS 承认私营部门与学术非商业研究之间的联系是模糊的。 因此,CFRS 建议进一步讨论,包括确保与提供国公平分享此类研究的商业开发收益的措施。

设置上下文

生物多样性研究产生了实现前两个生物多样性公约目标所需的知识,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学术非商业研究依赖于就地和异地获取生物和其他遗传资源及其在研究界的交流。 然而,此类研究也受制于获取和惠益分享(ABS)系统,该系统旨在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第三个目标,即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因使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提供这些服务的各方资源。 由于学术、非商业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获取遗传资源,因此科学界是一个重要的参与者。

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以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为基础,并在国家一级实施。 CBD 提供了一个程序框架,包括提供者在访问之前的同意,基于用户信息(事先知情同意,PIC)和合同定义的细节,例如监控、报告和提供者和用户分享利益的方式(相互商定的条款,MAT)。 作为另一个要素,要求提供者创造条件以促进遗传资源的获取,这与使用国监测遗传资源使用所产生的惠益分享的义务相平衡。

然而,该系统的实施引发了供应商和用户双方的担忧。 对于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一旦离开该国,就很难控制其使用,包括用于商业目的,因此一些国家实施了限制性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程序。 反过来,这种反应引起了科学界的担忧,即学术非商业研究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

2010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它更详细地阐明了有关 ABS 系统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于 2012 年实施该议定书。

科学家是国际和国家层面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因为获取和惠益分享申请的主要部分涉及学术非商业研究。 为了实现其权利和责任,科学界必须参与塑造未来的生物多样性研究条件。

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中的权利和责任

建立互信

尊重、透明、合作和互信是获取和惠益分享关系的基本要素。 因此,个人科学家和研究机构等遗传资源使用者应认真申请事先知情同意,并与储存库和异地收集物一起履行共同商定的条款,并在期间和期间监测遗传资源的位置和使用情况。经过研究。 世界各地的研究资助机构应要求具有 ABS 元素的项目申请包括符合 ABS 系统的证明。 个体科学家应使其遗传资源研究可能获得的短期和长期非货币和/或货币利益,包括其可能的商业开发潜力,对提供国透明。 关注这些问题以及下一段中的问题,将促进研究人员与其工作所在国家之间的开放性,并将减少阻碍研究的保护性障碍的动机。

分享利益

ICSU 章程第 5 条规定,科学家进行研究的自由应与承认其益处和可能危害的责任相平衡。 《名古屋议定书》第 8b 条呼吁“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益”。 CFRS 认为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来自高收入国家的研究人员应特别注意访问低收入国家,他们将研究成果转移给公司进行发展。 这种发展对于生产有价值的药物和其他产品是可取的,但如果这些产品超出了提供(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手段,那么就会出现摩擦,这是可以理解的。 CFRS 认为,许可安排应要求低收入国家能够负担得起产品。 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示范协议和合同条款可在 www.cbd.int/abs/resources/contracts.shtml [链接不再有效] 上找到。

制定公平有效的监管措施

学术利益相关者应寻求与各国政府合作,制定适应学术非商业研究需求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措施。 国家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要求应公平、有效且不会给研究人员带来过多负担,同时允许监测遗传资源的流动。 他们应进一步执行《名古屋议定书》第 8(a)条,即“创造条件促进和鼓励研究,这有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正如《名古屋议定书》第 8(b) 条和第 8(c) 条所述,制定公平分享此类研究的商业开发利益的法规同样重要。

缓解生物多样性危机

科学组织应向各国政府指出,ABS 系统的过度限制性实施最终可能导致学术非商业性研究的放弃,并延迟或阻止获取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所急需的知识。 此外,个别科学家和科学组织需要更清楚地向政治利益相关者和公众解释生物多样性危机。

提高意识

国家和国际科学组织应参与提高认识,以增加对 ABS 系统的了解,以及它在国家层面处理 ABS 问题的学术利益相关者和相关政府机构中所暗示的权利和责任。

建设能力

世界各地的科学机构和其他组织应支持能力建设措施,以提高相关机构的专业知识,以区分提交给国家联络点的商业和非商业获取和惠益分享提案。 在这方面,在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之间建立网络可能特别有价值。

参与全球谈判

国际科学组织应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名古屋议定书》,为建设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做出贡献,并代表科学的声音。
[i] 本咨询说明是根据 27 年 2011 月 XNUMX 日在瑞士伯尔尼举办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共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 (ABS)”国际研讨会上的介绍和讨论得出的,该研讨会由瑞士科学院组织科学(SCNAT)与 ICSU CFRS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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